窨井抢修有推荐的吗 (窨井 检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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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道修复方法有哪些?

在进行管道修复前需先对管道检测进行检测工作,以此来判断管道的缺陷,我下一步的修复工作提供依据。

管道检测技术主要有:

1.管道闭路电视检测系统 ( Close Circuit TelevisionInspection )

电视检查是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的管道检查方法,具有图像清晰,操作安全,资料便于计算机管理等优点。

CCTV 检测为管道闭路电视内窥检测主要是通过闭路电视录像的形式,使用摄像设备进入排水管道将影像数据传输至控制电脑后进行数据分析的检测。检测前需要将管道内壁进行预清洗,以便清楚地了解管道内壁的情况。其不足之处在于检测时管道中水位需临时降低,对于检测高水位运行的排水管网来说需要临时做一些辅助工作( 如临时调水、封堵等)。

2.管道内窥声纳探测 ( Sonar Inspection )

管道内窥声纳探测主要是通过声纳设备以水为介质对管道内壁进行扫描,扫描结果以专业计算机进行处理得出管道内壁的过水状况。这类检测用于了解管道内部纵断面的过水面积,从而检测管道功能性病态。其优势在于可不断流进行检测。不足之处在于其仅能检测液面以下的管道状况,但不能检测管道一般的结构性问题。

3.潜望镜( Quickview )潜望镜为便携式视频检测系统,操作人员将设备的控制盒和电池挎在腰带上,使用摄像头操作杆(一般可延长至 5.5m 以上)将摄像头送至窨井内的管道口,通过控制盒来调节摄像头和照明以获取清晰的录像或图像。数据图像可在随身携带的显示屏上显示,同时可将录像文件存储在存储器上。该设备对窨井的检测效果非常好,也可用于靠近窨井管道的检测。适用管径为 150-2000mm 。

管道修复方法有:

1.翻转内衬(CIPP)修复工艺(又称原位固化法)于1971年由英国人发明,是世界各国应用最多的一种非开挖修复工艺,其适用范围在150毫米至2700毫米口径的管道翻新修复上,以美国ASTM F1216 标准为依据,将衬管设计成结构性衬管,从检查井进入管道内,不用对地面进行开挖,通过水体的压力进行翻转并与原母管紧紧地贴在一起,经过加热固化后,管道能完全不依托原有管道,可以独立承受内压和外压,修复后的新管基本不会影响过水断面,正常使用年限在50年以上,是目前国际上很受欢迎的一种修复方法。

2.紫外光固化CIPP修复技术指的是在不改变待修复管道位置的条件下,先将浸透树脂的软管通过牵拉压缩空气压紧等方式或过程,使软管与待修复管道内壁紧密贴合,然后利用软管内树脂遇紫外线固化的特性,将紫外线灯放入充气的软管内并控制紫外线灯在软管内以一定速度行走,使软管由一端至另一端逐 步固化,紧贴待修复管道内壁,形成一层坚硬的 “管中管”结构,从而使已发生破损或失去输送功能的地下管道在原位得到修复。

3.城市管道非开挖点状修复,也被称为局部树脂固化法(毡筒气囊局部成型法),是指在管道局部裂缝、渗漏、破损的情况下,因管道局部破损而需要紧急抢修时,把涂抹有树脂混合液的玻璃纤维毡布用气囊紧压于管道内壁,通过常温、加热或紫外线照射等方式实现固化,在修复点管内形成新内衬管的一种非开挖修复方法。

参考自广州迪升

抚顺市城市道路窨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窨井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顺畅和公共安全,根据《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窨井的设置、维护与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窨井,是指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人防等各类地下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消防井、接线井、进水井的井体、井箅、井座、井盖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所有者。管理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产权人或者依据协议负责对窨井维护管理并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管辖城市道路范围内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

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市管辖城市道路外的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质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窨井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本市相关规定,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产品和先进材料。第五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窨井原则上规划在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或者城市道路附属绿化带内。

建设窨井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实施,不得擅自移位和增设。第六条 机动车道上窨井井盖、井座不得低于40吨的荷载能力。第七条 窨井井盖应当标明窨井使用性质的文字或者标识;井壁应当设置标明产权人、管理人和抢修电话的标志牌。

不同使用性质的井盖禁止混用。第八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窨井管理档案,建立窨井巡视监督制度,建立与窨井管理人联系制度,设立公开电话,受理公众投诉。第九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

(一)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窨井缺失、损坏,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 同时通知管理人进行及时修复;

(二)通过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收到窨井缺失、损坏有关信息的,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情况属实的,当即设置警示标志,同时通知管理人进行及时修复。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窨井修复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十条 窨井由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

窨井为共有的,由产权人协商确定一家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管辖权限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进行协调确定。维护管理费用由各产权人共同承担。

政府建设的窨井,办理移交手续前由负责建设的单位维护管理;办理移交手续后由接收的单位维护管理。第十一条 窨井管理人应当接受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者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并应当做到:

(一)健全窨井管理档案;

(二)建立窨井日常巡查、维护和抢修制度;

(三)向社会公开抢修值班电话;

(四)及时填埋废弃窨井。

窨井管理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井盖、井箅、井座移位、缺失、破损以及井体下沉、塌陷等危及交通安全情形时,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第十二条 窨井管理人接到修复窨井通知、投诉举报,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

(一)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

(二)对需要维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修复。

主要道路上的窨井井盖、井箅的正位、更换、补缺,应当在接到维修通知、投诉举报4小时内完成;其他道路上的,应当在接到维修通知、投诉举报6小时内完成。第十三条 因窨井渗漏、井座不稳定或损坏造成窨井周边路面破损、窨井与路面之间高度差不符合路面技术标准等状况的,由管理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破损路面的维修费用。

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与窨井之间高度差不符合路面技术标准的,由城市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城市道路时应当保护施工路段上的窨井,擅自掩埋、覆盖原有窨井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需要调整窨井高度差的,应当通知管理人,并在其配合下进行调整。

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窨井抢修有推荐的吗,保障城市窨井设施完好,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巢湖市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窨井设施,是指电力、通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检查井、阀门井及其井框、井盖等附属设施。第三条 各区、巢湖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

各区、巢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窨井处置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和督促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和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落实管理维护责任,承担窨井设施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其工作经费由财政拨付。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窨井设施管理工作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协调、督促和考核各区、巢湖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应急处置职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窨井设施的规划设计指导工作;窨井设施宜定位在绿化带、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确需定位在机动车道的,应当定位在车辆不易碾压的位置。

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盗窃、破坏窨井设施以及违法收购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窨井设施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窨井设施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窨井设施行为。

市供销社负责对收购废旧窨井设施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再生资源经营者依法经营。

交通运输、林业和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窨井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的窨井设施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应当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窨井设施质量控制、监管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第六条 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井框、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

本市市区、巢湖市建设工程推广使用统一标准、规格的非金属类井盖;推广使用混凝土模块式、钢筋混凝土预制装配式、现浇钢筋混凝土式等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

禁止砖砌检查井。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核实时,广播电视、排水等职能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并同时查验井盖的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第八条 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窨井抢修有推荐的吗

(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辖区窨井处置机构负责。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业主共有或者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各单位内部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

(四)在建工程的窨井设施尚未建成或者虽建成但尚未移交给产权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对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无法确认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废弃窨井设施,窨井处置机构应当予以填埋。第九条 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窨井设施内壁设置标有单位名称及抢修电话的标志牌;原有窨井设施未设置标志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二)建立健全窨井设施档案资料,并将窨井设施的设置路段、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及委托的维护单位等资料报窨井处置机构备案。

(三)配备窨井设施巡查和维护专职人员,按照窨井处置机构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制度,对丢失、移位、损毁的窨井设施及时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

(四)按照井盖设施的种类、规格向窨井处置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井盖设施备用件,并保持相应的库存量。

窨井处置机构应当定期向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反馈备用井盖设施使用和库存情况。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窨井抢修有推荐的吗,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窨井设施是指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燃气、供水、排水、中水、照明、交通信号等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进水井及其井盖(板)、井框、井箅等设施。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窨井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窨井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窨井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窨井设施管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保障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窨井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障窨井设施维护和管理的相关经费。第五条 窨井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尽量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等机动车辆不易碾压的位置。第六条 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规范。井盖(板)、井框、井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

推广使用统一规格的井盖(板)、井框、井箅。第七条 窨井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窨井设施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八条 窨井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在窨井设施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窨井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规格、编号、分布图以及委托的维护和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报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材料齐全的,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窨井抢修有推荐的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窨井设施的产权单位补正。第九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窨井设施信息系统,积极推进窨井设施管理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并逐步实现与窨井设施的产权单位以及其他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的信息共享。第十条 窨井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维护和管理单位是窨井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

尚未建成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移交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建设单位视为窨井设施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第十一条 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窨井设施维护和管理档案以及日常巡查台账制度,配备维护和管理人员;

(二)在窨井井盖(板)上标明产权单位标识或者使用性质,不得混用不同使用性质的井盖(板);

(三)按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窨井井体内壁设置标有单位名称、编号及抢修电话的统一规格的标志牌;原有窨井井体内壁未设置标志牌的,应当限期补齐;

(四)对出现井盖(板)、井框、井箅丢失、损毁、移位以及井体下沉、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窨井设施,及时予以补缺和修复;

(五)对废旧、破损的窨井井盖(板)、井框、井箅统一回收处理,对废弃的窨井设施及时采取填埋等措施处置;

(六)对窨井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燃气、供水、排水、中水、照明、交通信号等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24小时值班电话,并配备应急抢修人员。第十二条 窨井设施出现井盖(板)、井框、井箅丢失、损毁、移位以及井体下沉、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置:

(一)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应当立即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警示标志,通知相关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按时补缺和修复;

(二)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应当立即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警示标志。属于其维护和管理的,应当按时补缺和修复;不属于其维护和管理的,应当立即报告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由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通知相关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按时补缺和修复;

(三)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可以向“110指挥中心”、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举报。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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