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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封神的经典原耽。

12月17日上午10时,刘婷婷等人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法院审理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截图/图)。值得n刷的原耽小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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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一写小黄文被判十年”的消息在微博上广泛传播。同情、怀疑和怀疑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太重”的网络意见。

“在引起了如此大的舆论之后,我们也研究了这个案子。我们认为我们的判决有法律依据,没有错误,所以我们不太紧张。”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以数量和金额为基本量刑依据的其他犯罪大多调整了金额标准,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因此,涉及淫秽物品的犯罪数量和金额也应相应调整。原耽作者大大。

南方周末记者王宇文|文|南方周末记者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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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天一太太”,刘婷婷在美国文学圈很有名。但在这个圈子里,没有人关心谁是“刘婷婷”,只关心被称为“天一”的作者。

活跃在贴吧和特定网站上,美国文学圈就像日常生活之外的平行世界,以写和传读男性同性恋的故事为乐趣。根据无性描述,故事分为“清水文”和“肉文”。冷门却惊艳的原耽。

刘婷婷是“肉文”作者。她的微博名叫“狗娃子天一”,简介为“小甜肉饼作者”:《gansilaoban》《胯下之臣》《攻占》《王爷与长工的PAPA》《爱犬》。哪些值得二刷的原耽。

2017年11月21日,微博更新停止:11.当天晚些时候,安徽省芜湖县公安局公安大队的警察发现刘婷婷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的家中,拘留了398本印刷册《占领》,并带走了她。

从那以后,听到风声的读者一直在微博评论区询问她的现状,但他们从未回复。作为美国文学创作者,“天一”消失了。

一年后,2018年11月16日,芜湖新闻网发布的一条消息透露了“天一”的现状:“占领”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淫秽出版物。10月31日,刘、何、杨等人被判处10个月至10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犯罪是制作和销售淫秽物品牟利罪。

11月17日凌晨,新浪微博上广泛传播“作者天一写小黄文被判十年”的消息。“天一”的真名仍不为人知,但这并不妨碍同情、怀疑和质疑的交织,形成“对天一判得太重”的网络意见。

11月17日上午,律师邓学平通过“我们的视频”指出,“天一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年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二审开庭时,法官宣读的一审判决证实了邓学平的分析。

“判重了”

“姓名?”“刘婷婷”

1986年4月9日,“出生日期?”

"学历?"中专"

“为什么被拘留?”“案件上写着制作和销售淫秽出版物。”所有原耽作者的名字及代表作。

2018年12月17日上午10时,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直播了“天一案”二审。评分最高的原耽。

开庭后,审判长江权询问了四名二审上诉人的姓名。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刘婷婷首先接受了调查。“天一”的许多粉丝都知道她“写肉文”、卖纸质书,但这是他们第一次知道她的真名,听到她的声音。

从法官的提问顺序来看,承担书籍印刷订单的何志是第二被告。2018年11月刚满29岁的何志来自四川邛崃,拥有大学文化。他在成都经营一家印刷厂,他的姐夫杨志杰也帮助了他。

何志在法庭上承认,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在打印了刘婷婷的订单后,他将代表刘婷婷送货给买家。何志的普通话有明显的四川口音,回答问题时,他的声音在颤抖。从一审判决的结果来看,他是五名被告中最严重的一名——因非法经营和销售淫秽物品而受到惩罚,最终被判处10年零6个月,罚款27万元。著名原耽作者的名字及代表作简介。

刘婷婷和何志左右站着瘦削的林诗辉。据一审法院称,2015年至2017年,林诗辉负责刘婷婷6本书的校对、排版和封面设计,按每本书500元至600元的标准收费,共盈利3100元。

但据林诗辉介绍,她不知道刘婷婷书中写的内容,只为她做封面设计,封面设计的图片材料不是她的手,而是“天一”要求画家专门绘制的。在一审中,她以与刘婷婷相同的罪名被判处四年监禁,并被罚款1万元。值得N刷的原耽2022。

在一审五名被告中,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杨志杰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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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葛良英出生于1967年,年龄最大。因在淘宝网店出售《占领》,她被判处10个月监禁,罚款5000元。如果她维持一审判决,她很可能会在明年2月的监禁中度过52岁生日。

四名上诉人向法官解释的上诉理由是一致的。

在审判过程中,各方对一审事实的认定意见和定罪量刑纠纷相当复杂。主要争议重点是淫秽书籍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是否具有证明效力,涉及的淫秽书籍数量是多少,20年前发布的司法解释是否过时。

代表芜湖市检察院出庭的检察官认为,案件中淫秽书籍的鉴定程序存在缺陷;但涉案书籍近7000册,刘婷婷的行为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检察官认为有关指控明确,但部分事实尚未发现,部分程序存在缺陷,建议法院将案件送回芜湖县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天一印的书《爱狗》。(刘婷婷微博@狗娃子天一截图/图)

20年前的司法解释过时了吗?

“在引起了如此大的公众舆论后,我们也研究了这个案子,但经过研究,我们认为我们的判决有法律依据,没有错误,所以我们并不太紧张。”12月14日,芜湖县法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芜湖县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生产、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个罪行和三个量刑标准的下降取决于情节的严重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涉案数量,制作、复制书刊100至200册以上,以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500至1000册以上为“严重情节”;前款规定的5倍以上是“情节特别严重”。

在涉案金额方面,利润5000元至1万元以上,以生产、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利润3万元至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5倍,为“情节特别严重”。

12月15日,北京尚泉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告诉南方周末:“如果案件事实认定没有问题,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符合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合适的。”。

毛立新认为,直接影响一审判决结果的案件事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涉案书籍《占领》被认定为淫秽出版物;二是涉案书籍7000多册,非法利润15万元。根据司法解释,确实是“情节特别严重”,法定最低刑罚超过10年。古耽小说推荐高质量强强。

从12月17日的审判来看,公诉机关承认淫秽书籍鉴定程序存在缺陷,但这并不等于推翻了《占领》的淫秽鉴定。控方和辩方对涉案书籍的数量和数量持不同意见,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

但舆论普遍认为,即使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成立,十年零六个月的量刑也过重。小众但惊艳的原耽推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告诉南方周末,除了以涉案淫秽物品的数量为标准外,制作和销售淫秽物品牟利罪还以销售额计算。在“天一案”中,15万元的销售额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但问题是,如果考虑通货膨胀,与1998年15万元相比,2018年15万元购买的淫秽物品数量将大大减少,实际危害无法与过去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修改相应的司法解释。”

“判决依据的司法解释确实是1998年发布的,但对于法院来说,无论哪一年发布司法解释,只要有效,我们都必须根据它来判决案件。”芜湖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由于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来取代过去的司法解释,它是目前有效的。虐得心肝脾肺疼的原耽。

接受南方周末采访的法律专家认为,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均GDP增加了几倍。最高人民法院作为量刑的法律依据,确实有不合适的司法解释,应当及时调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以数量和金额为基本量刑依据的其他指控大多调整了金额标准,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因此,涉及淫秽物品的犯罪数量和金额也应相应调整。原耽三大巨头是谁。

在这一点上,陈永生、毛立新等法律界人士与阮齐林的观点一致。

毛立新说:“否则会给人一种量刑起点‘降低’的感觉,这与公众对法律的简单情感和认知背道而驰。”。

400多个罪名很难及时修改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大规模的集中清理,从1949年到2011年的62年,清理了700多个司法解释。

“过时的司法解释是否及时调整是影响其使用频率的重要因素。盗窃、诈骗、贪污贿赂等相关标准必须时不时跟进,因为社会无法忍受和承担定罪量刑标准不合理造成的后果尤为常见和频繁。与这些罪名相比,淫秽物品犯罪的使用频率确实更低。阮齐林告诉南方周末,以“快播案”为例,司法实践更倾向于通过特殊方式进行宽大处理。

阮齐林和西北政法大学性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张飞舟教授与李银河持同样的观点。该中心是中国第一个性法学研究中心。

“与淫秽物品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已经使用了20年,主要原因是立法资源有限。刑法规定的犯罪有400多项,很难保证与每项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能够及时更新和修订。”毛立新认为,客观地说,与淫秽物品有关的犯罪法案的数量和社会影响并不是特别大,司法解释不合适的问题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

如果立法约束过多,也会妨碍司法的合理裁量权

“除了司法解释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外,立法制度本身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阮齐林认为,中国刑法突出的“加重犯罪”是指由于某一因素不断升级的同一犯罪。

以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例,“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是决定是否提高刑罚的标准。随着法定刑的不断升级,相应的法定最低刑也随着刑档的升级而增加。“加重”的因素往往以客观数量和结果为标准。此外,刑法第六十三条对“减轻处罚”的条件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最高法院批准的法律或非法情况可以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

“立法为司法人员留下了较小的自由裁量权空间,以防止犯罪和刑事判决。”阮齐林认为,立法权力要求限制司法权力,立法有权创造犯罪和分配刑罚,司法职能忠实执行立法规定。但问题是,社会生活正在发生变化,案件也非常不同。如果立法限制过多,也会阻碍司法部门根据案件进行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阮齐林告诉记者,这种立法制度遇到量刑权小、缺乏自信的法官,会导致一种现象:犯罪,如果客观数量符合法律标准,按照既定规则量刑,即使可以预测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法官也必须受到惩罚。

“1979年,刑法的自由减轻处罚条款被广泛使用。虽然当时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但个别中级法院每年有70起自由减轻处罚的案件。中国每年至少有数千起案件。然而,1997年刑法修订后,每年只有10或20起案件批准了自由减轻处罚。”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李立忠于2011年在《人民检察院》上写了一篇文章。文笔好但不火的原耽。

事实上,1979年刑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以下。但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这一权力。

阮齐林告诉南方周末:“事实上,这基本上剥夺了各级人民法院适用酌情减轻处罚的权利,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不能接受全国各地大量要求酌情减刑的案件。”。

“我一直在想,是不是我们这些人真的在做奸犯科,才会导致这样的行为?”在审判结束时的法庭陈述中,刘婷婷抽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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