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证书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吗 (特种作业证书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吗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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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的电工证是多久参加一次继续教育?

电工作为一种需要特定技能和知识的职业,需要持有相应等级的电工证才能合法从事工作。在取得电工证后,根据安全监管规定,电工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课程,以更新他们的技能并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根据相关规定,持有一级和二级电工证的电工需要每三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而持有三级电工证的电工需要每两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课程通常由省级安全监管机构或电工协会组织并认可,其培训课程针对电工的职业要求和技能进行设计,内容包括相关法规、工作安全、技术知识等方面。电工参加继续教育课程是一种必要的职业负责行为,可以帮助电工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安全,促进他们在职业生涯中的稳定和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可以算继续教育吗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可以算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和延期的对象。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建〔2009〕2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浙建建〔2012〕298号)文件确定。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由当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是怎样的?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核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 从 业

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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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年审

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年审在什么位置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年审在土管局住建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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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怎么办理

到当地的建设厅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办理换证手续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由持证人本人或其现在的聘用单位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准备操作资格证书延期所需材料,向就近的培训考核站提出申请。延期复核合格的,更换新的操作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证书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

二、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换证的持证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筑安全协会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未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

(三)身体健康状况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

(四)近2年内没有违章操作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违章操作记录未超过3次;

(五)参加培训考核站或所在工作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学时。

三、各培训考核站应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延期条件,并向省建筑安全协会提交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的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换证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筑安全协会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正、副本原件;

(三)近期小一寸红底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年度继续教育延期复核的相关资料;

(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身体健康体检表。

三 谁能告诉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怎么查询啊。

在发证的省级建设厅即可查询,目前网上还不能弄查询。

证件复核:

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年审扩展阅读: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四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年审在什么位置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年审在土管局住建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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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年审要准备什么资料

直接拿证去发证机关复审就可以,拿着你的身份证即可

六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怎么查询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以下两种查询途径:

1、登入中国建筑网建设通进行查询。

2、登录出证地的安监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年审扩展阅读: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格式与此不同)。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参考资料:网络_特种作业操作证

七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怎样查询

进入江苏建筑业网查询。

查询网址(//jscons.gov.cn)

点击进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查询就可以啦。

021-56572881

神州技能

可电话咨询详情。

八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建筑电工、焊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九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怎么查询

这个证书是由各省市的住建部颁发,那么我们就应该到证书上面对应的住建版部网站去查询。

例如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方法具体如下:

一.在网络输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点击空框内就是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年审扩展阅读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十四位。

其中:

1.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如山东省为“鲁”。

2.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地设区市的英文代码,由各省自行确定。

3.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 *** 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

4.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 *** 数字标注;

5.第八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 *** 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二.示例:鲁A012008000001

表示在山东济南的建筑电工,2008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去哪里办理

去当地的安监局办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于特殊行业实行准入备案制度所颁发的证书,可证明持证人受过专业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培训,并已在地方安监局备案注册,可以前往当地的安监局申请报名,参加培训。

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必须参加培训、考试的,培训要到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接受相应内容的培训,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1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年审扩展阅读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证拿到之后是终身可用吗?

特种作业证拿到之后肯定不是终身可用的。因为这些证件都有年龄限制,到了一定的年龄,证件就作废了。再有拿到证件还得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了才能继续使用。

特种作业证书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吗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特种作业证书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吗知乎、特种作业证书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吗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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